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判决標準
離婚案件不超過三點:離婚、撫養子女和財產分割。 以下詳細說明了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標準:
1、如何確定夫妻關係確實破裂,是否準予離婚
(1)夫妻關係未破裂,判决駁回訴訟請求的:
1 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,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,沒有原則性衝突,夫妻關係沒有完全破裂;
2 正在炒魷魚失业的員工,另一方因另一方炒魷魚且經濟困難而首次提出離婚訴訟。
(2)有下列情形之一,調解不成的,準予離婚:
1 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;
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;
三。 有賭博、吸毒等不良習慣,堅持反復教育的;
4 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;
5 一方被宣佈失踪;
6 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,或一方因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,且難以治癒的;
7 婚前缺乏瞭解,婚後倉促結婚,未能建立夫妻感情,難以共同生活;
8 婚前隱瞞精神疾病,婚後未治癒的,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疾病,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患有精神疾病,且長期無法治癒的,與對方結婚的;
9 一方欺騙對方,或在婚姻登記中弄虛作假,騙取結婚證的;
10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,未同居,不可能和解;;
11 包辦、買賣婚姻,一方婚後立即提出離婚,或雖同居多年,但尚未建立夫妻感情;
12 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許離婚後分居一年,不履行夫妻義務的;
13 一方通姦、同居,經教育仍不悔改的,無過錯方提起離婚訴訟,或者對方不同意離婚,經責備、教育、處罰,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離婚的,過錯方提起離婚訴訟, 沒有和解的可能;
14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,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。
15 被告經法院依法傳喚後,無故不到庭,未提出書面答覆的。 經依法缺席審理後,請求方對離婚持堅定態度,可以判决離婚。
(3)關於離婚案件的特別規定
1 關於軍婚的規定
(1)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,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,但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。
(2)現役軍人與非現役軍人離婚,或者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,離婚糾紛按照總則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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