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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久前,這名律師代理的離婚案件的另一方因不服一審判決,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 很快,二審法院發出傳票,傳票不是“聽證會”,而是“對話”。 對於這種差异,我的委託人很奇怪——第二次審判難道聽不到嗎?
在這方面,婚姻律師認為,法院可以採取對話的管道,而不是聽證。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,合議庭對上訴案件進行審查、調查詢問,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,又不提出新的事實、證據或者理由的,第二審法院可以不開庭審理。
由此可見,上訴時是否提出新的事實、證據或理由,是影響二審法院是否開庭審理决定的關鍵。 那麼什麼是新事實、新證據或新理由呢? 在這方面,普通人所理解的决不是一審中沒有提到的事實、證據或理由。
1、新的事實主要包括:
(一)一審結束前客觀存在,但當事人不知道、不掌握的事實;
(二)一審法院根據認定的事實作出判决後,出現對案件結果有重大影響的新事實;
3、在一審程式中,由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,未申請評估,本次評估為二審申請。 經審查,需要鑒定的證據資料,可以屬於本案的重要事實。
2、新證據主要包括:
(一)一審法院調查後新發現、新發生的事實的有關證據;
(二)當事人在第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,但不被許可,第二審法院認為應當根據申請予以許可和取得的證據;
(三)第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,當事人新發現不允許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證據, 二審法院根據申請,經審查並取得證據後,認為應當准許;
四、一審法院未依申請取得證據,二審法院依申請取得證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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