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誰借錢,誰還”,公司借貸,公司還,這是大家都知道的正常邏輯。
但如果我們遇到空殼公司呢? 殼牌公司沒有錢償還。
囙此,有些事情我們不能遵循正常的邏輯,否則我們會被剝削。
應當指出,適用第22條第1款的先決條件是:
第一,法定代表人。 如果張先生不是本案的法定代表人,則本款規定不適用。
第二,實用性。 如何證明法定代表人實際使用了貸款是一個大問題。 在這種情況下,公司收到錢後,直接將錢轉移給法定代表人張先生,並直接檢查公司的銀行對帳單。 但是,如果該公司在收到錢後沒有直接將錢轉給張,而是通過中間的幾只手呢? 在法院,這是貸款人的舉證責任,法院將不會積極繼續調查。 如果貸款人無法提供證據,貸款人必須承擔不利後果。
可以看出,即使有了上述法律規定,也並不意味著向公司貸款的安全係數要高得多。 這只是另一種管道,但仍然很容易逆轉。
囙此,借款的關鍵是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。
當然,作為普通自然人,我們不像銀行那樣有完整的風險控制體系,但我們仍然可以從中學習。
我們可以在互聯網上查看借款人是否有涉及訴訟和執行的案件,借款人名下的資產情況如何,是否可以辦理房地產抵押,是否可以由他人擔保等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nikku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