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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務公司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準予成立的獨立法人企業,作為集團公司的子公司,履行傳統銀行的某些職能。
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年修訂的《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》,財務公司可以經營的業務包括財務融資諮詢、信用認證、諮詢代理、代理收付、保險代理、存貸款、轉帳結算、票據、擔保、,融資租賃、委託投資、委託貸款、同業拆借、發行金融公司債券、 承銷成員單位公司債券股權投資、對金融機構的投資組合、消費信貸、買方信貸和成員單位產品的融資租賃等。
作為非銀行金融機構,金融公司可以為其內部成員公司從事上述業務。 同時,每個成員公司可以通過財務公司的獨立平臺,向外部公司或成員之間進行各種資金轉移和流動。 其操作方法和方法與外部銀行相同。 其本質是將外部銀行引入集團公司,為集團內部的資金運營服務。
金融公司的發展也受到許多限制。 例如,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資金關聯交易的規定,極大地阻礙了金融公司對上市公司資金的收取,上市公司對金融公司資金的集中收取和結算受到更大的限制。
現時,許多大型集團也採用聯合綜合模式,即財務公司與現金池模式相結合,並根據企業的不同層次採用不同的綜合管道。 這些集團公司通常擁有更多的控股子公司和孫公司,許多孫公司的級別為三級、四級甚至五級或以上。 如何採用最有效的綜合模式是這類集團公司必須考慮的基本問題。
例如,您可以先將四、五線子公司的資金以現金池的形式綜合到二、三線公司的帳戶中,然後集團公司將以財務公司的形式每天自動收集主帳戶中二、三級公司的資金,從而充分發揮集團企業各級資金的流動性,提高整體經濟實力,有效監控各級公司資金使用風險,實現資金集中管理的目標。
大型企業集團的集中資金管理大多以財務公司為基礎。 財務公司已成為集團基金管理實力的象徵,也是企業產業運營和財務綜合評估的象徵。 然而,並不是每個大型企業集團都能成立一家金融公司。 除了準予程式外,設立金融公司還需要必要的條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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